近日太原一位彩民攬下至少100註雙色球頭獎,獎金高達5.2億元。這樣一個天文數字,又引發對彩票的公正性的質疑(10月7日《新京報》)。
  5.2億巨獎中出,這件事確實需要經得起質疑,公眾有質疑權,彩票管理機構有釋疑的義務,這一點大家不會有異議。但我認為,中獎者個人並沒有釋疑的義務。一些網友主張公開中獎者信息,評論人士也表達了相似的觀點,認為不公開中獎者信息,公眾監督問題上存在“悖論”。並引證國外的一些做法。而我認為,公眾知情權訴求的對象不應是個體,不應將公共機構承擔的義務擴大到公民個體私權利範疇。中獎者不應該成為公眾人物,個人隱私讓位於公共利益,不但制度上沒有依據,邏輯上也講不通。
  美國有專門的《記錄公開法》,規定中獎者必須公佈姓名和所居住的城市等個人資料,公民有權到政府部門查閱相關資料。而我認為,首先是美國的情況未必就適合我們,至少在現階段;其次是“查閱”與向社會“公開”不是一個概念。但不能忽略,中國是一個人情親情關係密切而又複雜的社會,中大獎信息一旦暴露則意味著無盡的麻煩,甚至終身要在壓力的陰影中生活。
  還有一種觀點說,購買彩票者既然明知買彩是投身於公益,他在買彩時就應該意識到,中大獎後他的個人信息就不再是隱私,理應對公眾公開。這就如同你參與了這個游戲,就應該接受這個游戲規則一樣。這種觀點也值得商榷。首先,彩票事業的公益性應該指彩票收益,而不必包括彩票獎金;獎金是個人所得,個人所得的性質完全屬於私益性,這是個概念界限。其次,既說到游戲規則,規則的設立離不開合理與合法的前提。從法理上說,現代法制理念所推崇的是對私權利的疑罪從無原則,而不像對公權力的質疑有理。也就是說,我們可以質疑福彩機構、搖獎程序,有權要求彩票管理當局釋疑,卻無權要求作為個體的中獎者本人做他不願意做的事情,更不應讓個人隱私權為滿足任何知情權服務。從情理上講,不應該以一種權利去侵害另一種權利,多數人的權益不應該優先於少數人的合法權益;即便是一個人的合法權益,也不應為滿足多數人的權益而強迫其讓渡。以人為本、人性化理念下,公民私權利更應該得到充分尊重,尊重了權利才有規則可言。 □馬滌明  (原標題:[來信/來論]中獎者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無關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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